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7号:关于境内企业由境外场外市场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表示,近期,一家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的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申请将股份从场外市场转板到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已完成上市,但未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
证监会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根据《试行办法》第一和第二条规定,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不在备案管理范围。
《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首次发行或上市,应在向境外提交相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表示,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应按照境外首次发行上市要求,在向境外提交相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
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2023年3月31日),已向境外提交转板上市文件,但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内企业,应当在转板上市完成前履行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