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称,一些加油站通过非法安装设备操控加油机计量,导致加油缺斤少两。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相关经营者进行了处罚。
如果消费者在加油站“偷油”,可能构成盗窃罪。那么,加油站缺斤少两,造成非法获利,应如何追责?
加油站“偷油”被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多起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所得数百万元。自行动开展以来,全国查办加油机作弊案件已超千起,涉案金额超20亿元,罚没金额近7亿元。其中,山东青岛某加油站使用作弊软件,非法获利超320万元。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加油机并追缴违法所得。
加油站“偷油”是否构成犯罪?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肖怡认为,加油站通过技术手段更改加油金额,坑害消费者,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
肖怡指出,如果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他人实际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并达到一定数额或次数,就具备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加油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基本要件,根据具体情节,可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加油站通过技术手段“虚构”加油数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消费者多付加油款。从这个角度来看,加油站“偷油”也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和盗窃之外的追责
除了诈骗和盗窃罪之外,加油站“偷油”还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如北京法院网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河北省延庆县某加油站因使用不合格秤骗取农民玉米,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在计量上动手脚,骗取消费者钱财,也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伊犁州人民法院的公开信息显示,2019 年 7 月至 8 月期间,察布查尔县有三人在使用电子遥控秤收购红花时,通过减轻实际物体重量 10% 的方式共收购红花 1 吨,非法窃取了受害者的红花 142.8 公斤,获得了 1.3 万元的非法收入。三人利用计量器以缺斤少两的方式收购农产品,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款 1 万元。
在量刑方面,盗窃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
肖怡认为,一般来说,盗窃罪的刑罚较重,因为在相同涉案金额的情况下,盗窃罪的判罚会更重一些。盗窃罪的立案金额为 1000 元,而诈骗罪的立案金额为 2000 元。
加油站“偷油”过程中,制造、买卖、安装、操作“偷油”设备的人员,以及加油站的法人或股东等是否可能成为共犯?
对此,肖怡表示,这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来判断,从理论上来说,这些人具备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事实上,加油站“偷油”链条所涉及的犯罪不止盗窃和诈骗。
香港城市大学犯罪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梁涛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通过非法篡改加油机上的计算机系统来实现“偷油”目的,还可能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梁涛还补充道,以 92 号汽油冒充 95 号汽油的以次充好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两年以下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