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方式和实施要求。
**改造方式**
《实施意见》提出,城中村改造方式包括:
- 拆除新建:对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实施。
- 整治提升: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开展经常性的整治,防控风险隐患。
- 拆整结合:介于前两类之间的城中村实施拆整结合改造。
**改造范围**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以整村范围为基础,可整合周边低效或零散用地,以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完整性。鼓励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
**改造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须经物业权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决策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改造过程中,需充分听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和物业权利人对城中村改造综合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安置房建设**
《实施意见》强调,安置房建设工作将先行安排,加强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在合理工期内瑞安。
**补偿标准**
《实施意见》提出,深圳市将结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等各类项目补偿情况,研究出台搬迁补偿指引,按照分类核定、政策衔接、利于实施和成本可控的原则确定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搬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