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重庆召开上半年生态环保行刑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系列环境资源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非法排污案被公安部列入重点督办案件,是“昆仑2022”专项行动首批挂牌督办案件。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何某某和骆某某等人未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四川某铝业公司收购铝灰低价出售给同样未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处置能力的李某某,从中牟利。
李某某同样未取得许可证,从何某某、骆某某、铜梁区一家铝材加工厂和一家铝制品公司收集铝灰,每吨收取50至160元处置费,共收集铝灰8800余吨,收取“处置费”70余万元。
由于李某某无处置能力,他将收集的铝灰堆放在合川、长寿等区县租用的厂房和室外场所,没有使用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室外堆放的铝灰仅用薄膜和彩条布覆盖,长达一年多未采取防风、防雨、防晒、防腐、防渗等措施,导致铝灰大量扬散、流失、泄漏和挥发。
合川堆场的墙体垮塌后,李某某安排他人将20多吨混杂铝灰倾倒在外部环境中。长寿生态环境局发现堆放铝灰的情况后,要求骆某某和何某某合法处置,但二人安排他人将150多吨铝灰从长寿区堆场运出,倒入黔江区的废弃矿洞内,另有一部分堆放在黔江区一家砂厂。
经鉴定和辨别,上述铝灰均属于危险废物。评估表明,堆放和倾倒地点的铝灰对周围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表水和沉积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铝灰牟利,并长期将收集的大量铝灰存储在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的厂房和场地上,导致环境污染,本质上属于处置行为。被告人骆某某和何某某明知李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并且在处置长寿区堆场铝灰时,委托无资质人员处置。
三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是跨川渝特大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了跨川渝污染环境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保护巴蜀山水生态安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