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聚焦不捕不诉案件的复议复核问题。该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复议复核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充分阐明案情、不批捕决定及法律依据,促进共识达成。
备受关注的“不捕不诉案件”迎来了详细而规范的程序分解。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检报告中关于不捕不诉数据历来引发热议,尤其是近年来,不捕不诉案件数量激增,增幅显著。不捕不诉作为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审查批捕、起诉程序中属于一种非常规情况,而这一带有监督和制约性质的工作流程尤其需要细节化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引。
检察机关做出不捕不诉决定实属不易,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充分行使侦查监督权力,对侦查机关收集的事实和证据专业审视和把关,在决定案件走向的客观上也在评价侦查行为,本身就具有较强的监督属性。对于监督,应当常设制度化异议申诉渠道,且在复议复核中通过实质审查与充分说理进一步阐释法理,寻求法治共识。
例如,在202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 2021 年全年“不批捕 38.5 万人、不起诉 34.8 万人,分别比 2018 年上升 28.3% 和 1.5 倍”,同时强调“辅以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促进共识达成”,公安机关提出不同意见、提请复议复核下降 37.4%。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权,对接的虽然是侦查机关,但其履职细节、充分说理程度、实质审查等问题同时关涉司法活动的各个方面。不捕不诉案件的复议复核需要实质审查和充分说理,是否应该对其他逮捕起诉类案件充分释法?
从指导性案例中可以看到,每一起不捕不诉决定背后的复议复核,实际上是通过对个案进行实质审查和对复议复核决定详细说理,来专业监督前期侦查行为。例如,案例一明确,对于“多次盗窃”的案件,要结合行为人盗窃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以及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对于具体案情,不仅不能简单认为“多次盗窃”就一律作为犯罪惩处,还必须准确判断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通过详尽说理不仅对个案做出说明,也对一般性案件办理做出稳定性指引。
不批准逮捕案件仍然会按程序进入庭审,同样可能会被司法裁量认定有罪,进而向侦查机关乃至社会传递“审前羁押措施不必然与最终司法判断相关”的法治观念。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通过个案实践不断回归常态,不批捕不代表不起诉,审前不被羁押同样可能面临实刑判决,不光是公众对此需要适应,侦查机关也应在个案监督过程中理性看待。
羁押作为一种审前例外状态,需要淡化“审前羁押即有罪”的观念。只有摒弃这种执念,百色刑事法治理念才能深入人心,贯穿于刑事案件办理的始终。
对于不捕不诉的复议复核,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结果告知。不仅需要“兄弟单位”在共识上寻求解决方案,还需要程序法治的完善。实质审查和详尽说理应当成为刑事案件全流程、全覆盖的法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