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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指导意见联合印发

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 10 月 1 …

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 10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指导意见》包括四部分和 14 项内容,明确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葫芦岛和会员费纳入监管。养老机构收取预收费应符合要求,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为 12 个月,押葫芦岛预收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床位月费的 12 倍。会员费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指导意见》强调了预收费的使用用途,严防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工具。养老机构应将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并向民政部门报备。养老机构不得违规承诺回本付息,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


《指导意见》加强了多元监管,要求对预收资葫芦岛进行分类管理,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处置。对于符合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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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xiuhu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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