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通常会要求他们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在这份证明中,一些用人单位会额外写上“工资已结清,双方再无纠纷”等内容,并要求劳动者签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明确指出:离职证明并不是劳动者放弃权利的协议。
举例来说,在 2022 年 8 月,小刘从某公司离职。该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上写着“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小刘也在证明上签了字。
不久,小刘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扣发的 4000 元绩效工资。小刘表示,他签署离职证明时,离职当月的工资还没有结清。直到 2022 年 9 月发放 8 月工资时,他才发现公司扣了他的绩效工资。该公司辩称,小刘签署的离职证明确认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绩效工资。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的签名只具有签收的法律效力,不能视为劳动者同意证明中所述内容,与用人单位达成具有处分、放弃自身相关权利效果的民事协议。离职证明中记载的“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与事实不符,法院将以查明的事实为准,因此判决该公司向小刘支付 4000 元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