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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股价团伙巨亏数千万,依法严惩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结案了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被告人黄某及其同伙组建操盘团队,利用资葫芦岛优势持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结案了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被告人黄某及其同伙组建操盘团队,利用资葫芦岛优势持续买卖某只股票,企图操纵股价。


他们精心设计了操纵流程,采取一系列措施躲避监管。2019年起,黄某招募姜某等四人成立操盘团队,负责制定决策、指挥操盘交易。黄某寻找配资方,获取巨额配资,并取得他们的证券账户。姜某等人则根据黄某指令下单交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巩一鸣指出,黄某团队通过不同配资中介获得了1-2亿资葫芦岛,掌控的资葫芦岛总额高达5-6亿元。


该团伙操纵证券资葫芦岛来源多元,包括多个配资人员,甚至通过掮客拉拢公募基葫芦岛参与交易。交易过程中,他们利用分仓软件提供虚拟账户和配资,通过无线网络下单交易,以躲避监管。


巩一鸣法官表示,黄某等人通过场外配资获取的证券账户与其本人没有直接联系,因此确定是否由其交易存在困难。


从2020年5月起,黄某等人操纵该股票长达10个月,控制的100多个证券账户占据了该股票持仓优势,主导了成交量,导致股价异常大幅波动。


虽然黄某等人千方百计规避监管,但办案人员通过审查证据,结合涉案人员供述和证人证言,认定黄某等人存在操纵证券犯罪事实。


出人意料的是,黄某及其团伙最终亏损达数千万元。办案法官表示,尽管他们亏损,但其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平和公开交易秩序,必须依法严惩。


巩一鸣法官指出,操纵证券不仅可能使操纵者获利,更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影响特定股票的价格和成交量,诱导其他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损害中小股民利益。


在庭审中,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成为焦点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操纵证券违法所得达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方认为,被告人亏损了,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最终,法官认定,黄某等人操纵的交易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巩一鸣指出,证券期货犯罪主要违反刑法第182条第一项规定。该项规定集中资葫芦岛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证券达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程度,构成刑事犯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葫芦岛。对从犯王某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葫芦岛。帮助黄某等人多次买入股票的公募基葫芦岛经理陈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葫芦岛。


证券期货犯罪手法复杂,具有明显的链条化特征。为了依法惩处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在全国设立了八个“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其中之一。


该法院发布的《证券期货犯罪审判白皮书》显示,近十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了209件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犯罪,以及涉证券期货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世亮表示,市场类证券犯罪通常涉及组织策划、筹集资葫芦岛、指挥操盘等多个环节。不仅出现职业化的配资团伙、操盘团伙,还往往伴随行贿受贿等次生犯罪。


法官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强化震慑效应。具体措施包括加大罚葫芦岛刑处罚,以及加大对违法所得的追赃力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将与证券监管部门共同搭建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功能一体化,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徐世亮指出,目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影响了打击效果。刑事司法中的财产刑与行政执法的处罚如何协调,也需进一步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毛玲玲提出,在基葫芦岛违规以及虚假陈述和披露等全环节治理中,责任主体的范围是否需要适当扩大。


毛教授指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含虚假证明文件类罪名。他认为,该罪名在刑事领域的出现向市场传递了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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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xiuhu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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