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促进工业机器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
修订后的文件将于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取代 2016 年第 65 号公告和工信部装〔2017〕161 号文件。
附件 1:《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
为了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良性竞争,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减速器、伺服驱动系统、控制器等)、本体制造及集成应用企业,旨在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不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性和强制性。
鼓励企业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基本要求:
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 依法设立,符合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机器人相关业务三年以上。
- 拥有固定的研发和生产场所,与企业研发能力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 资信良好,公众形象佳,履约能力强,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 研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三年内无侵权行为。
- 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近三年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低于 3000 万元;本体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低于 5000 万元;集成应用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低于 1 亿元。
技术能力和生产条件:
- 营业收入不高于 5000 万元的企业,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5%;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企业,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4%;营业收入高于 2 亿元的企业,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3%。
- 设立研发团队或部门,具备产品数字化研发设计能力,可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开发相应产品。
- 建立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部署智能制造装备,集成工业软件和网络,实现规范化的工艺生产流程。
质量要求:
- 建立质量管理系统,建立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实现对产品质量问题的精准追溯和管理优化。
(十三)企业应当具备满足生产及服务需要的过程检测和出厂检测设备和手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经过法定校准,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确保关键岗位人员有必要的专业能力。
(十四)企业应当按照GB/T 19001或ISO 9001等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经境内认证机构认证。
(十五)企业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建立涵盖产品实现和基础保障等方面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执行。
(十六)在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或等同国际标准):
- GB/T 15706: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 GB/T 5226.1: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 GB/T 16855.1:机械安全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第1部分:设计通则
- GB/T 38326:工业、科学和医疗机器人电磁兼容抗扰度试验
- GB/T 38336:工业、科学和医疗机器人电磁兼容发射测试方法和限值
- GB 11291.1: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
- GB 11291.2: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工业机器人的安全要求第2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
- GB/T 36008: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协作机器人
- GB/T 10827.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4部分: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
(十七)企业研发、生产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集成系统等主营产品,需要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
(十八)企业管理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和质量管理,具备相应的技术背景或相关工作经验。
(十九)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比例应不低于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二十)具备与其所开展的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设施,建立产品部署、运维、升级等服务系统,能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现场或远程服务。
(二十一)产品售后服务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提供操作培训和维修服务。
(二十二)产品质保期不少于1年。
(二十三)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二十四)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十五)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
企业用工制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监督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机器人行业的管理,指导企业按照规范要求提升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管理。
经企业自愿申请,注册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相关行业协会应推动规范条件的宣贯,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附则
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法规按最新版本执行。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65号公告)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机器人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企业自愿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工业机器人行业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公示公告企业,并公告规范企业名单,监督检查、调整、撤销公告。
第五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集团)企业初审、汇总及材料报送,监督管理本地区(集团)规范企业。
第六条 规范企业自觉符合规范条件,自查自评,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公告
第七条 企业编制申请报告并提供证明材料,向注册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申请公告。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初审企业申请材料并核实情况,合格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家评审申请企业。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无异议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材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延长有效期三年。未按期提交延期申请,视为放弃规范企业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采用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十三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由注册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审核,于5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及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进行监督。
第五章 变更
第十七条 规范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变更;
(三)中央企业隶属集团变更;
(四)企业分立;
(五)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变更;
(六)经营业务变更导致公告内容变更。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初审企业变更申请报告,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通过后,进行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未按期重新申请的,视为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第六章 整改
第二十一条 规范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整改:
(一)年度自查或检查发现问题;
(二)自查自评报告存在虚假统计数据;
(三)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督促企业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成整改后将材料通过相应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规范企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三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规范企业公告。
**第七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核实确认,规范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 一年以上无工业机器人相关销售业绩;
- 两年以上无新接工业机器人相关订单;
- 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 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
- 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 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 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
-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
- 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发生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工信部装〔2017〕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