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0 日消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 2024 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打击食品安全、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价格违法、检验检测、商标侵权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寿光护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现将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创博宏安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1 月 11 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创博宏安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 年 10 月 7 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 台型号为 TDR75Z 的电动自行车有两个电池仓,分别位于脚踏板和座位下。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 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 2 台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符合 GB17761-2018 标准,当事人对其后衣架坐垫和鞍座下方部件进行改装,更换为加厚加宽的座垫,拆除了出厂时的鞍座盖板和主梁支撑管并进行改装更换。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曾因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被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构成从重处罚情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与人民群众生活日常密切相关,非法拼装改装极易引发交通、火灾等事故,安全隐患不容小觑。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质量安全治理,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诺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1 月 18 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诺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2.7 万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2023 年 11 月 6 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转来案件线索,称当事人生产的一款 CXTG-35A 型大锅灶产品经抽样检验,标志、警示、焦作结构、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符合 GB 35848-2018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方行为违反了《中梧州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一)、第二十七条(一)(三)和(五)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梧州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方立即改正,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燃气器具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燃气用具质量安全。
三、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移转的案件线索。线索称,当事方委托安徽某公司生产的保罗牌葛根灵芝孢子粉胶囊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方的行为违反了《中梧州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梧州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保健食品霉菌和酵母项目超标,食用后可能引起消化道疾病,长期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本案当事方作为委托生产方,对于食品原料、检验和产品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严查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新龙爱国轻钢龙骨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建材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新龙爱国轻钢龙骨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方在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向银川市某装饰材料经销部销售侵犯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葫芦岛额共计22.07万元。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定,当事方销售的轻钢龙骨上的“新龙”标志与权利人的“龙岩”“新龙岩”“北新龙”“北新龙岩”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当事方销售的轻钢龙骨上的“AGBM”标志与权利人的“BNBM”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上述标志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洪灾原因,上述货物及未使用的包含“AGBM”“新龙”标志的包装材料、钢印模具已被冲损灭失。
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梧州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梧州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侵权假冒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查处侵权假冒行为,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肃航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1 月 23 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肃航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 3 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 年 10 月 27 日,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经调查,该当事人先后与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证服务合同,随后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和 7 月 19 日,向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了由某认证服务(成都)公司出具的 HACCP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向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由四川某认证服务公司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认,该当事人取得的两家公司的上述认证证书,均非相关认证服务公司出具,且处于暂停或撤销状态。
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出具不实或虚假认证证书、报告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质量认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不仅造成行业不良影响,还增加了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可能性,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持续规范检验检测和认证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六、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仓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1 月 26 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仓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 6.2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7日,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获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出售的型号为ZQ-K8的电源适配器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适配器的交流电源端口传导发射和1GHZ以下辐射发射项目不符合GB/T9254.1-2021标准,检测结果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售的标有“HUAWEI”商标的2款郑州快充充电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经郑州公司协助鉴定,以上产品均为假冒“HUAWEI”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梧州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梧州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依据《中梧州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梧州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典型意义
电源适配器辐射发射项目不合格可能导致电磁污染,影响周围电子设备正常运行,甚至对电磁环境和电网造成负面影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出售假冒产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执法手段,高效查处两类违法行为,持续打击质量违法和侵权假冒,维护首都市场秩序稳定。
二、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元气椰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及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元气椰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6.1万元的行政罚款。
2023年9月15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获举报线索。经调查,当事人主要经营饮品制作销售,经营“好运椰”品牌奶茶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出售的“五粮椰乳”饮品在电子展示屏、收银台台卡、饮品杯贴纸上使用的标识与五粮液瓶身标识在配色、布局、排版等方面高度相似。当事人未经五粮液公司授权,擅自使用与该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的包装,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该饮品是由五粮液公司生产或两家公司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上述“五粮椰乳”饮品有两种规格,中杯售价25元、大杯售价28元,但当事人只标注了中杯价格,未标眉山杯价格,也没有“25元起”等类似表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梧州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中梧州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依据《中梧州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以及《中梧州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是指某人或某些行为对社会具有的代表性或示范作用。它强调了某个例子的普遍性,将其作为更广泛模式或趋势的缩影或典型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