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有关情况。
新版《若干意见》对检察官的行案职权范围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检察长对重大办案事项进行决策。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给检察官行使,并授权签发法律文书。为了规范检察长授权检察官决定案件的范围,《若干意见》第十四条对检察官的办案职权进行了规定。除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外,原则上其他案件均可由检察官(或办案组)决定。
由于检察官的办案职权较多,《若干意见》只列举了具代表性的几类职权,例如: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织收集、调取、审查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组织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审查案件材料;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上诉书、抗诉书、出庭意见书)、讯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发表出庭意见;查阅、调取人民法院案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