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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上市公司应退尽退” 完善退市投资者保障机制

随着资本市场新“国九条”的发布,明确提出要建立“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机制,证监会也发布了《关于严格…

随着资本市场新“国九条”的发布,明确提出要建立“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机制,证监会也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沪深北交易所同步修订了相关退市规则,完善了四类强制退市指标。

退市新规实施后,A股市场的新陈代谢出现了新变化。数据显示,截至6月13日,至少已有36家上市公司退市或锁定退市,其中包括12家已退市公司和24家已锁定退市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面值退市”的威力也在加速释放,正源股份和中银绒业相继成为年内非ST退市企业。截至6月13日收盘,中银绒业股价仅为0.32元/股,已连续14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即使后续6个交易日都涨停,也无法回到1元以上。

随着相关上市企业退市,无法及时退出的中小股东,也成为“企业退市”的受害者之一,此前投入的资金大部分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果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但仍然无法阻挡退市的命运,投资者可能会接受投资失败的结果。但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信披存在违规甚至欺诈发行的情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梳理公开资料发现,不少上市企业在被“强制退市”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在不少投资者看来,增发、减持、大股东高比例质押、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成为一些上市企业通过“退市”收割资本市场的主要手段。

在当前强监管的背景下,不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被披露,叠加企业本身存在的各种问题,投资者出于规避风险而进行的抛售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相关企业退市进程。对这类企业,如果只是采取警示函、资本市场禁入和几千万元的罚单,显然无法对其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形成有效震慑,也无法有效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加快完善投资者赔偿机制,提高“违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更好维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在成为高质量推进资本市场强监管、“强制退市”政策的关键,也将助推资本市场发展质量持续提升。

我国相关政策高度关注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国九条”提到:“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证监会发布的《意见》也提到:“要以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对于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应当推动综合运用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但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在退市前,都出现了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减少及企业支付能力变差的情况,一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还面临轮候冻结,甚至还有实际控制人身在海外的情况。这些变化都极大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维权和依法赔偿的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上市企业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和其他违规行为,都暴露出相关中介机构的失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本应成为资本市场的“透视镜”,勤勉尽责地履行“看门人”责任。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些机构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甚至与上市公司串通一气的情况,最终导致企业信息披露失真,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笔者建议,在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重大违规等问题导致强制退市,并引发投资者维权案件时,除了追究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外,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未勤勉尽责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纳入“赔偿者”队伍。

这样做至少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退市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显著提高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迫使其更加谨慎地审查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建设金融强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相关政策安排可以从制度层面为投资者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将社会资源与创新要素精准匹配,共享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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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xiuhu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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