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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纠纷频起 用人单位谨防任性

恭喜您通过我们的面试,请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明、原单位离职证明等材料,下周一到公司报到。 北京青年周斌(化名)被…

恭喜您通过我们的面试,请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明、原单位离职证明等材料,下周一到公司报到。

北京青年周斌(化名)被公司辞退,几经周折后,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周斌有些犯难,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前用人单位迟迟不肯为他出具离职证明。

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证明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北京、上海、江苏、陕西等多地法院已宣判多起此类案件。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吴博文表示,由离职证明引发的劳动争议较常见,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用人单位不出具或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引发的纠纷、由离职证明上记载的结算性内容引发的纠纷、由离职证明上记载的评价性内容引发的纠纷。

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不得附加条件

为顺利入职新公司,周斌两次向前用人单位发送电子邮件,称自己已收到新的聘用通知,催促对方出具离职证明。但一个月后,周斌才拿到了离职证明。因无法入职新公司,他诉至法院,要求之前的用人单位赔偿自己的损失。

被告辩称,周斌离职后,公司多次通知他办理工作交接,但他拒不办理。周斌则反驳称,因为前用人单位要求自己填写的工作交接单中,有自己不能接受的表述内容。

吴博文解释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出具离职证明。

吴博文表示,离职证明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证明劳动者已经与原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及原劳动合同的基本信息,便于劳动者再就业。二是证明劳动者已处于失业状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吴博文表示,“离职证明是专门为劳动者利益设计的一份书面证明。”被告为周斌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比如要求周斌在内容有争议的交接单上签字,或者以周斌办理离职交接为前提条件。“违反这一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告在解除劳动合未依法及时为周斌出具离职证明,已违反法定义务。后来周斌两次催促,被告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迟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阻碍了周斌再就业,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周斌 2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可以替代离职证明。2022 年 8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已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四项离职证明必备内容的,可认定为已经出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并不是劳动者放弃权利的协议

北京的陈晨(化名)也因为离职证明而烦恼。

几个月前,陈晨从公司离职。公司当月开的离职证明上写着“双方没有劳动纠纷”,陈晨在离职证明上签了字。不久后,陈晨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 4000 元。陈晨说,签离职证明时自己的当月工资还没结清。几天前,发放上个月工资的时候,他才发现当月的绩效工资被扣掉了。公司辩称,陈晨签署的离职证明确认双方没有劳动纠纷,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绩效工资。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离职证明只是证明劳动者之前劳动关系已结束的书面文件。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名,只是为了确认收到,并不能理解为劳动者就证明上写的内容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协议,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离职证明上写着的“双方没有劳动纠纷”与法院查明的实际情况不符,所以应该以查明的事实为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陈晨 4000 元绩效工资。

离职证明纠纷频起 用人单位谨防任性

吴博文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纠纷的类型考虑不同的因素,比如:离职证明制度的立法目的、离职证明的功能定位、离职证明的法律性质、离职证明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延迟出具离职证明是否合理、用人单位延迟或不规范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等。

北京一中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王丽蕊表示,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经常会在出具离职证明的时候在里面写上“工资已结清,双方再无纠纷”等内容,并要求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但实际上,这些内容与离职证明的功能无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需要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劳动者签名的法律效果应该解释为签收,而不是放弃相关权利。

离职证明纠纷频起 用人单位谨防任性

离职证明的内容不能由用人单位随意决定

前段时间,东北的刘聪(化名)因为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写着“刘聪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刘聪多次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但都没有结果。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经过调解,公司重新向刘聪出具了离职证明。

在吴博文看来,离职证明对劳动者再就业至关重要。当双方有未结清的事项或有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经常会用离职证明上写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内容来要求劳动者在纠纷中做出让步。个别用人单位甚至故意在离职证明上写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内容。这些做法显然与离职证明的功能相违背。

吴博文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评价通常都是从自己的角度和利益出发的,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一点在双方有纠纷的时候尤为明显。允许用人单位将主观评价的内容写在离职证明里,不仅不能促进劳动者再就业,还有可能直接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甚至侵犯了劳动者的名誉、隐私等个人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工作年限四项必备内容。这些内容是客观的、可证明的,不易引起争议。

王丽蕊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缺少上述任何一项内容,劳动者有权要求重新出具。如果离职证明内容不规范,导致劳动者再就业或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吴博文提醒,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者主动要求或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在离职证明上记载其他内容。如遇相关纠纷,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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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xiuhu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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