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忘关空调被罚 100 元引发的思考
近年来,企业层出不穷的“任性”罚款令员工们叫苦不迭。罚款的名目繁多,从下班忘关空调到不转发朋友圈,层层叠加,宛如每日的“付费上班”。
罚款依据何在?
专家们指出,企业这种罚款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企业应当合理地行使用工自主权,而非通过罚款的方式约束员工。很多企业提出的罚款项目,如聊天回复不及时、朋友圈漏发内容等,都属于不合理约束。
变相罚款之风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直接罚款,不少企业还以“乐捐”“负激励”等名义变相扣减员工工资。例如,夏季穿着短裤上班被要求捐款,未完成业绩则被扣除奖金。
维护自身权益
遭遇不合理罚款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 查询公司规章制度,了解是否有明确的罚款规定,并核实罚款金额是否合理;
2. 向工会、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请求介入调查处理;
3. 采取法律途径,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企业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制定科学合法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引导的方式激励员工,而非依赖罚款这种简单粗暴的手段。劳动者也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有企业制定奖惩制度,对未完成业绩的员工进行处罚,这样的罚款是否合法?
2019年,边某入职一家房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底薪为每月2000元,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工作业绩确定。
2021年5月,该公司制定的《销售团队奖惩制度》要求,个人业绩目标为225万元,未完成60%以下的扣除1000元;完成100%的奖励5000元,完成150%的奖励1万元。同年6、7、8月份,该公司以边某未完成个人业绩的60%及一次失职为由,共对其罚款4000元。
边某表示,自己多年从事房产行业,一直勤勤恳恳,从未迟到早退或被罚款,且对公司单方面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不知情。无奈之下,边某选择离职,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4000元罚款。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边某的诉求。
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称“公司制定罚款制度并非为了扣钱,而是为了激励员工多劳多得”。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劳动者销售提成,无可厚非,但对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劳动者进行处罚,则超出了用工自主权的范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专家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或授权机构实施,企业不具有此性质,因此设立罚款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以扣工资、捐款等方式进行的变相罚款,与罚款本质上并无区别,同样不合理。
企业是否应具有罚款权受到争论。
有观点认为,劳动法规赋予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当员工存在过错时,企业有权依据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否则会导致企业管理失衡,影响正常经营。对此,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不同判例。
例如,江苏一操作工因操作不当导致产品质量问题,被公司罚款200元。当地法院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发布,对全体员工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的处罚行为符合处罚条件,并无不当。
对此,律师指出,该问题的核心争议在于,企业规章制度中设定的罚款是否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还是违法行为。
石国力表示,从法律层面看,“罚款”性质明确,任何企业、个人均无权设定罚款。即使通过各种程序设置的罚款内容,也因违反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二)、(三)款仅规定了法律后果,将内容设定权授予了企业自主决定。国家在立法层面赋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并不限制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仅确保其符合基本的合法性要求。
石国力强调:“企业在制定制度时,应确保内容合法,对法律有充分的认知。不能因节约成本而实施违法行为,即使结果合乎情理,但不具有合法性,仍属违法行为。”
李杏果表示,对于员工的一般性过错行为,企业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若员工的过错行为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可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或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李杏果指出:“企业应调整用工管理理念和方式,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保持合法、合理,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系。在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应避免滥用用工自主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