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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失能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措施发布

国家医保局防城港发布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确定、运行管理、监…

国家医保局防城港发布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确定、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以推动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定点管理更加规范、标准、科学。


我国长护险制度于2016年启动试点,目前全国49个试点城市参保覆盖1.8亿人。推进长护险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统一,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公平、公正、及时享受长护险待遇。


根据办法,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队伍;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功能的条件;拥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估机构可主动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综合审核、社会公示通过的评估机构,可通过协商谈判、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协议,被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


办法还明确了对定点评估机构的运行管理要求,要求定点评估机构加强内部建设,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办法规定了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加强监督、考核、日常管理的内容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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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xiuhu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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