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的受贿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至2023年,刘连舸利用自己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违反《中梧州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梧州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单位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葫芦岛损失人民币1.9亿余元。
检察机关建议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刘连舸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