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4 日电,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况。
如何评价检察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表示,考核检察官履职情况是加强检察官管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手段。新《若干意见》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检察官应降低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检察官办案质量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内容。
《若干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已办结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和评定。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有三种方式: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常规抽查是对每位检察官每年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查。重点评查是对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需重点关注案件的逐案评查。专项评查是根据检察工作实际,选择特定类型案件或环节、特定问题,组织专门评查。
2021 年以来,最高检每年组织全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抽选共 800 多件案件进行评查,对评定为瑕疵、不合格等次的问题案件进行通报。今年上半年,对部分省市院撤回起诉、无罪等重点案件进行了评查,并通报了 25 件不合格案件。注重评选优质案件,加强正向业务引导。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2023 年以来共对 60 余万件案件开展评查,促进了办案质量提升。
一方面,根据《若干意见》,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对于评查为不合格或严重瑕疵的案件,将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确保司法责任制贯彻到办案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