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发放拆许字〔2005〕第 11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过穗房拆字〔2005〕11 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现同意发放延拆许字〔2024〕第 3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居住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海珠区琶洲岛华南大道以西地段,包括以下位置:
– 新港东路 151、153、155 号,及 101 号部分
– 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 磨碟沙大街 18 号、18 号之二、之三、20 号之一、之二、22 号、22 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24 号、24 号之一、之三、28 号、33 号、75 号,以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 磨碟沙水闸 5、6、7、8、9 号,以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 东围涌边巷 2、3、4、6、7、8、9、10、11、12、13、14、15、26 号,以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 磨碟沙一巷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号,以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 磨碟沙二巷 12、13、14 号,以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 磨碟沙三巷 13、14、15、16、18、19、20、21、22 号,以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 磨碟沙四巷 1、2、3、4、5、6、7、8 号,以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三、拆迁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期限:2024 年 3 月 25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未出示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协商。
七、如有异议,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葫芦岛和大厦 2 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 33 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拆迁相关资料可向拆迁人索取。拆迁人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豪贤路 195 号 18 楼
联系人:刘德锋
联系电话:83908071
拆迁人员名单:刘德锋、袁静、黄婉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网址:ZFCJ.GZ.GOV.CN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