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会计法修正草案提交审议,备受资本市场关注。修正草案大幅提高财务造假罚款葫芦岛额,虽然值得肯定,但力度依然不够。我认为,针对财务造假行为,应按相关单位造假葫芦岛额一定比例罚款,更具针对性和威慑力。
自 1985 年 1 月 21 日会计法首次通过实施以来,1993 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7 年启动第二次修正,此次是第三次修正。总体而言,本次修正涉及会计信息化、会计质量、会计监督等方面,但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备受关注。
财务造假问题在资本市场较为普遍,甚至可以说已成常态。近年来案例显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涉及上市公司越来越多,遭处罚上市公司相应增加;二是造假葫芦岛额不断攀升,甚至出现数百亿元造假,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愈演愈烈;三是因财务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少,反映财务造假退市门槛较高,需要完善。
客观上来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与违规成本低密切相关。例如,先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高罚款葫芦岛额仅为 60 万元。如此处罚力度形同隔靴搔痒,纵容了财务造假行为。
修正草案大幅提高财务造假行为的违规成本。例如,现行会计法对财务造假单位,罚款处罚葫芦岛额为 5000 元至 10 万元。而修正草案规定,”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0 万元的,可以并处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正草案也对财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会计工作、承担刑事责任等。
修正草案最高可对违法所得处以 10 倍葫芦岛额的罚款,对于某些违法所得葫芦岛额较高的上市公司,其所付代价将十分惨重。理论上讲,相关单位有”倾家荡产”的可能。但实际案例中,真正适用 10 倍顶格处罚的预计极少。毕竟,从上市公司生存与发展以及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监管部门也不希望有企业因财务造假而破产,这也并非修正草案的初衷。
而且,针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仅仅从违法所得角度出发也存在漏洞。如造假葫芦岛额巨大但没有违法所得的,顶格处罚也不过 200 万元。而巨额造假对市场信心和投资者的伤害,以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不是 200 万元所能”覆盖”的。
修正草案对于财务造假处罚的”基准”,不应是违法所得,而应是造假葫芦岛额,包括营收、净利润等。事实上,市场关注财务造假案例,除了时间长短之外,主要关注造假葫芦岛额的大小,与造假单位违法所得基本无关。更何况,某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所得无法用葫芦岛额衡量,例如通过财务造假避免退市维持上市地位等。
基于此,我建议,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可按照造假葫芦岛额一定比例进行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