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尊敬的编辑你好!
我在一家教育机构担任数学编辑,于2021年5月入职,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合同上盖的是一家文化公司的公章。在职期间,我的工资由教育机构发放,社保公积金也由教育机构代扣代缴。
文化公司的法人是陈某,而据教育机构的员工手册显示,陈某是总经理。我的上级领导同时负责两家机构的工作,任免通知由文化公司发布。领导提供的开票信息包含两家机构,我负责校对的图书主编都为陈某。2022年1月,文化公司以我无法胜任工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我送达了解除通知书,上面盖的是该文化公司的公章。
我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法,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我应该起诉谁呢?
北京 刘女士
**为您释疑**
刘女士您好!
在司法实践中,关联企业交叉使用劳动者的,如果证据不足以查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将关联企业列为诉讼当事人,以关联企业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工作地点和内容等因素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 关联企业交叉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劳动者的主张可以由一家企业承担,也可以由多家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生效。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盖的是文化公司的章,文化公司与您存在劳动关系。
教育公司与文化公司关联密切,法定代表人、高层、人员、业务、办公场所等高度混同。两家公司交叉使用劳动者,属于混同用工。如果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您可以要求文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可以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