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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限长有规,不得逾越12个月

5 月 10 日,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意…

5 月 10 日,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代理人收取费用,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预收费包括养老服务费、押葫芦岛和会员费。


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照顾护理费、餐饮费等;押葫芦岛用于老年人就医、偿还欠款、赔偿损失等;会员费用于老年人通过会员卡获得服务资格、设施使用和优惠。


《意见》要求,养老机构收费应遵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鼓励养老机构按月收取费用,提供服务。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监管民政部门申报。营利性养老机构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民政部门申报。


省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期和押葫芦岛最高预收额,但预收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押葫芦岛最高额不超过老年人月床位费的 1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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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xiuhu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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