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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试点进境修理税收政策出台

7 月 2 日,北京(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有关中国…

7 月 2 日,北京(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有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关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通知实施日起暂时准许从境外进入试点区域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若货物复运出境,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若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需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根据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况,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该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自贸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在试点区域内开展修理的货物范围包括: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中的货物,以及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法规或经授权的规定允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从事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也不得通过修理方式拆解或报废等业务。

符合维修产品范围内的货物,经核准许可并符合进口监管要求后,允许内销,但国家禁止进口和未经允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修理后须复运出境,不得内销。在进境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应按规定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由企业按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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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xiuhu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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